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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办理地点及电话

发布时间:2022-12-27 16:38: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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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温州市鹿城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车站大道泰安大厦554号c幢2楼)办理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联系电话:0577-88129816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府后路77号龙湾区行政服

温州市鹿城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车站大道泰安大厦554号c幢2楼)

办理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联系电话:0577-88129816

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府后路77号龙湾区行政服务中心

温州市东裙楼一楼大厅38-42号医保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5:45;

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15。

联系电话:0577-85987026

温州市瓯海区医保服务中心5.6.7.8号窗口

(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洲洋路瓯海区行政服务中心4号楼东首)

夏季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春、秋、冬季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咨询电话: 0577-88591986 12345

温州市洞头区政务服务中心

(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海兴路136号)

温州市洞头区政务服务中心

(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海兴路136号)医保综合窗口34-35号

办理时间:夏令时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令时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咨询电话: 0577-63479526、0577-63485730

乐清市行政服务中心

(乐清市伯乐东路888号)一楼131-136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30-4: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0-4:30

咨询电话: 0577-61600996

瑞安市行政服务中心

(温州市瑞安市安阳街道文庄路777号)医保部门D21-D36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咨询电话: 0577-65895523

永嘉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温州市永嘉县南城街道文化活动中心二楼)B区医保窗口

办理时间:春季及夏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咨询电话: 0577-67991299

文成县社会保障管理中心

(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建新南路宏强大楼一楼)5、6、7、8号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咨询电话: 0577-67861947

平阳县政务服务中心

(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飞鳌大道1250号)二楼201-206

办理时间:夏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春、秋、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咨询电话: 0577-59885193

泰顺县政务服务中心

(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大道117号)4楼泰顺县医疗保障局无差别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20-11:20,下午2:00-5:00;冬季:上午8:20-11:20,下午2:00-5:00

咨询电话: 0577-12345、0577-67583322

苍南县政务服务中心

(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755号人民大会堂后面)二楼11-18号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咨询电话: 0577-64700938

龙港市政务客厅

(世纪大道4518号,世纪大道与彩虹大道交叉口,龙港市行政副中心旁)1楼106-109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咨询电话: 0577-68666079,0577-68669952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十七路350号浙南经济总部大厦东附属楼)三楼大厅社保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45-11:45,下午2:20-5:10;冬季:上午8:45-11:30,下午1:50-4:30

咨询电话: 0577-85851792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

门诊: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门诊起付标准为100元(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机构不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至封顶线1500元合规的部分,按以下比例报销: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0%,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报销比例为35%

住院: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按医院等级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3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400元,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700元。累计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20万元)以下部分,一级医疗机构报销9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8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70%。市外医疗机构报销50%。按上述规定报销后的合规费用(包括购买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2020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35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起付标准15倍部分报销60%(以上费用均需符合医保报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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