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4-17 1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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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温州市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130元;(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计发;(三)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1.缴费5
温州市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130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计发;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
1.缴费5年(含)以下的,按1元/年计发;
2.缴费6年(含)以上、10年(含)以下的,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
3.缴费11年(含)以上、15年(含)以下的,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4.缴费16年(含)以上的,从第16年起按5元/年计发。
高龄老人补贴
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含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凡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财政每月再给予30元的高龄补贴;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且已享受政府高龄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对参保的复员退伍(含本办法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军龄视同缴费,并加发优待养老金。
已年满60周岁(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下同),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退休、离休、退职待遇或者职工基本养老金、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的市区户籍城乡老年居民,不需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2014年7月前参保的人员可以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2014年7月后参保的人员应当逐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补足至15年。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距领取养老金年龄超过15年(含)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养老金标准应当根据省政府规定,结合市区实际,适时予以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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