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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温州市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2-24 00:02: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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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在我中心参保的缴费满12个月的单位在职人员即可报销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1)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医疗费补贴为200元;(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医疗费

在我中心参保的缴费满12个月的单位在职人员即可报销生育保险。

报销标准

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1)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3)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含死胎、畸形)的,医疗费补贴为1500元;

(4)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医疗费补贴为1800元;

(5)难产的,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其中剖宫产的,医疗费补贴为4000元)。

属下列情况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支付所有生育保险待遇:

(1)违反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及擅自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职工所在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拖欠生育保险费的;

(3)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真实的;

(4)其他不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