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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温州疫情防控冷链食品最新政策(持续更新)

发布时间:2023-03-17 00:33: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2020温州冷链食品管理规范,2020温州冷链食品最新消息,2020温州疫情防控冷链食品最新政策(持续更新)

内容简介

更新时间:2020年11月25日致瑞安全市居民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告知书近期,上海、天津、安徽等地新增新冠肺炎本土确诊病例,大多与进口冷链食品相关联。为防止新冠病毒可能借助进口冷链食品及其外包装等物品传播蔓延,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全市范围

更新时间:2020年11月25日

致瑞安全市居民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告知书

近期,上海、天津、安徽等地新增新冠肺炎本土确诊病例,大多与进口冷链食品相关联。为防止新冠病毒可能借助进口冷链食品及其外包装等物品传播蔓延,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农贸市场(含农批市场)、商场超市、冷冻冷藏库、冷链食品经营单位、生鲜电商平台、餐饮服务单位、生产加工企业等所有经营单位(含个人,下同),对来源不明、无检验检疫证明、无核酸检测证明和消毒证明、无“浙冷链”赋码的进口冷链食品及其制品,一律不得采购、销售、储存、使用。

二、各涉及进口冷链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应用“浙冷链”系统,对进口冷链食品进行100%赋码、扫码,确保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风险可控。不得规避赋码责任。

三、全市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疫情防护措施,全面加强经营场所消毒消杀,勤通风、勤洗手,从业人员上岗期间全程佩戴口罩。

四、各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每周对本单位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开展全覆盖核酸检测。

五、对未取得核酸检测证明和消毒证明的,或拒不执行相关管控措施的储运、生产经营单位,查封涉事产品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类餐饮服务单位暂停提供进口冷链食品生食。

七、广大居民要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增强个人防护意识,养成良好的生活和饮食习惯,文明用餐,倡导公筷公勺,清洗加工食品时做到生熟荤素分开和烧熟煮透,进入公共场所要全程佩戴口罩。

八、近期不建议家庭及个人通过线上线下渠道或从外地采购进口冷链食品。确需选购食用时的,要主动查验产品核酸检测报告和消毒证明,尽量避免用手直接接触食品和内外包装,做好自我安全防护。

九、请广大居民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密切关注权威机构发布的进口冷链食品检疫信息和有关防控信息,及时举报购进、销售无相关证明进口冷链食品行为。

(监督电话:0577-12345)

瑞安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1月24日


致乐清全市居民和冷链食品经营者告知书

近期,山东、湖北、福建、甘肃等多地通报,在冷链环境中检出新冠病毒阳性。为防止新冠病毒可能借助进口冷链食品或其内外包装等物品传播蔓延,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乐清全市所有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冷冻冷藏库、冷链食品经营单位、生鲜电商平台、餐饮服务单位、生产加工企业,对来源不明、无核酸检测证明和消毒证明、无“浙冷链”赋码的进口冷链食品及其制品,一律不得采购、销售、使用。

二、各类餐饮服务单位暂停提供进口冷链生食。

三、全市从事冷链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做好疫情防护措施,全面加强经营场所消毒消杀,勤通风、勤洗手,从业人员上岗期间全程佩戴口罩。

四、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全面应用“浙冷链”系统,对进口冷链食品进行100%赋码、扫码,确保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风险可控。不得规避赋码责任。

五、各冷链食品经营单位应委托本地有检测能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每周对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开展全履盖核酸检测。

六、未取得核酸检测证明和消毒证明的,或拒不执行相关管控措施的,其产品由疫情防控主管部门以市防控办名义查封;对涉事的储运、生产经营单位,由疫情防控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增强个人防护意识,养成良好的生活和饮食习惯,文明用餐,倡导公筷公勺,清洗加工食品时做到生熟荤素分开和烧熟煮透。进入公共场所要全程佩戴口罩。

八、近期不建议家庭及个人通过线上线下渠道或外地采购进口冷链食品。确需选购食用时,要主动查验产品核酸检测报告和消毒证明,尽量避免用手直接接触食品和内外包装,做好自我安全防护。

九、请广大群众朋友们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密切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进口冷链食品检疫信息和有关防控信息,及时举报购进、销售无相关证明进口冷链食品行为。请全市群众和食品经营者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主动配合,互相监督,积极参与疫情防控,让新冠肺炎病毒远离我们,让我们共享安宁祥和的健康生活。

乐清市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

2020年11月22日


11月17日,浙江发出《关于进一步落实秋冬季冷链食品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全省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到不采购、不销售、不使用未加贴“冷链食品溯源码”的进口冷链食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做好秋冬季冷链食品物防工作,《通知》进一步明确管控要求,对我省境内进口冷链食品进行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

海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商、海关查验场所经营单位做好口岸环节被抽中的进口冷链食品集装箱内壁和货物外包装的预防性全面消毒处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进口冷链食品承运单位落实运输环节的主体责任并实施相应消毒处理措施,在国内运输段严格查验进口冷链食品海关通关单证,落实进口冷链食品运输工具消毒、一线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配合检查进口冷链食品从进口集装箱换装至国内运输车辆过程中的消毒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现场检查和索票索证工作,督促市场开办者、食品生产经营者索取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已经消毒的证明。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对预防性全面消毒措施的指导评估和检查。


那么,冷链食品相关的首站经营者应该怎么做呢?

首站经营者应在进口冷链食品从集装箱卸货换装至国内运输工具,或者从口岸放行在食品冷库入库存储前,查验货物所附的消毒证明。

如货物未附消毒证明,则首站经营者在掏箱卸货时,应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对该批货物的集装箱内部和货物外包装实施消毒。

消毒完成后,由负责实施的消毒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通过“浙冷链”系统赋码入库时,首站经营者上传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消毒证明、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证明可作为下游生产经营单位查验留存的凭证。

需打开外包装的货物,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内包装实施消毒。

《通知》中的最新管控要求,还包括更新修订并严格落实健康管理制度、查验并留存核酸检测合格证明、严格“浙冷链”追溯、强化采样检测协调联动等。与此同时,全省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将重点围绕存量备案制、增量申报制、首站责任制、企业经营承诺制、专人联络制、健康管理制、快惩严处制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回头看”。包括对所有首站经营者和食品冷库进行再排查、对部分中间站和末站生产经营单位随机抽查、对专人联络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根据《通知》要求,全省将进一步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各级冷链食品阳性样本应急预案及处置体系,并及时组织开展实战化应急演练,同时强化“浙冷链”系统迭代升级和学习使用,健全信息报送发布机制和组织保障,慎终如始抓好秋冬季冷链食品“物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