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二)《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省级法律依据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ldbk/shehuibaozhang/gongshang/201501/t20150105_148141.htm (二)《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贯彻<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9〕105号) http://nbzh.zjzwfw.gov.cn/art/2018/8/2/art_1509771_148.html 。
主管部门名称
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或牵头(科)室名称
工伤生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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