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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职工医保那些人可以参保

发布时间:2023-04-28 22:11: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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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温州市职工医保参保对象:(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二)已在本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年龄段内的灵活就业人员;(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职工医保 :由统筹基金

温州市职工医保参保对象: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

(二)已在本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年龄段内的灵活就业人员;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职工医保 :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构成,职工医保费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

医保待遇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在参保并产生缴费台账后,未按规定缴费的,视为欠缴职工医保费,参保人员在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重新开始缴纳并补缴欠缴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参保人员可继续享受欠缴期间的职工医保待遇。

参保单位首次参加职工医保并缴纳医保费的,一档参保人员在缴费当月即享受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待遇,二档参保人员在缴费当月即享受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待遇。

整体参保的单位(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除外),其新增的职工医保一档参保人员在缴费当月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其新增的职工医保一档和二档参保人员住院统筹待遇在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的第7个月开始享受。

首次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年度缴费的,在首次缴费后的第7个月开始享受住院统筹待遇;按月缴费的,在连续缴费满 6 个月后的第 7个月开始享受住院统筹待遇。门诊统筹待遇在缴费当月即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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