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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温州龙港市犬只免疫登记点名单

发布时间:2023-03-12 06:53: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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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市犬只免疫登记点第一批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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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步龙港市养管办将继续加大力度,提高辖区犬只登记率,同时逐步强化执法手段,对不登记的行为依法处置。

为加强群众文明规范养犬意识,现列出养犬违法行为及处理措施:

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养犬人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养犬人在限养区内养犬未办理初始登记的,由机关(可委托给办理养犬登记的部门实施)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三)《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限养区内养犬单位未配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安排专人饲养管理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四)《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五)《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1.由无民事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携犬的;2.未在犬只颈部佩戴犬牌的;3.与行人争道抢行的。

(六)《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学校、医院、候车室、公共交通等以及其他设置禁入标识的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携带限养区外饲养的烈性犬或者大型犬进入限养区的,由城市管理局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驱使、放任动物伤害、恐吓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办法》的规定,携犬人不即时按规定清除粪便,影响公共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予以警告并处五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十一)养犬人阻碍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阻碍执行公务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