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4-15 04:52: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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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适用对象:个人,允许个人代办二、审批依据1.《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按照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适用对象:个人,允许个人代办
二、审批依据
1.《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队伍,协助开展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等工作。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从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签注等工作。
机关或者受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可以在社区(村)便民服务场所设立服务窗口,受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和居住证申领等事项。
2.《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七条,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不能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机关采集与其身份相关的信息。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申报居住登记。
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代为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三、受理机构
温州市局各分局
四、申请条件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不能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机关采集与其身份相关的信息。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申报居住登记。
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代为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居住在具有本地常住户口的近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三十日以下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五、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出具单位 |
居民身份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部门 |
六、办理基本流程
1. 申报人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报个人基本信息、居住信息等;
2. 受理机关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3. 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需补充的材料信息。
七、办理方式
窗口、浙江政务网、浙里办APP。
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国家和《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规定,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不能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机关采集与其身份相关的信息。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申报居住登记。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代为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投诉:0577-88226110或0577-12345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电话查询:0577-89990135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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