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26 14:21: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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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适用对象:个人二、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三、审批依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适用对象: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四、受理机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
五、决定机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在购买发生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未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在购买发生之日起的12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其配偶、父母、子女还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存储的余额;
(四)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所支出的总额;
(五)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贷款和提取(含配偶)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套自住住房的购买房款总额或建造、翻建、大修的工程费用总额;
(六)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且未结清的职工,申请提取时,借款人缴存账户中应留存最少12个月的贷款登记时的月缴存额;
(七)职工在本市和各县(市)范围外购买住房的,须提供职工或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当地的户籍证明或近一年以上在当地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已在购房地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公转商贴息贷款的免提供。 注:同一事项再次申请,购房材料可免重复提供。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0577-12329
办公地址:温州市民中心(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会展路1288号)4号楼2层;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成分中心(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城东路128号行政审批中心12楼住房公积金窗口);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阳分中心水头管理所(水头镇凤起大道59号水头市民服务中心二楼住房公积金综合窗口)
小编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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