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2、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其房屋坐落的具体位置已明确,有关手续合法、有效,且申请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时间在6个月以内;
3、自有资金部分已符合规定且已落实并投入使用;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良好的信用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作为抵押;
6、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未办理抵押登记前,能提供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其他阶段性担保;
7、本人以及配偶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
8、本人以及配偶在本市未办理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办理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还清(含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符合再次申请的有关规定;
9、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0、职工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
注: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结顶后,与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
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套) | 复印件 (份/套) | 纸质/ 电子版 | 是否必要,何种情况需提供 |
1. 借款人身份证明; | 统一格式,A4纸 | 1 | 2 | 纸质 | 必要 |
2. 配偶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需提供单身申明具结书;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及离婚后未再婚申明具结书); | 复印 | 1 | 2 | 纸质 | 必要 |
3. 户口簿(户口簿里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的关系不明确,或未成年子女户口未登记的需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 | 复印 | 1 | 1 | 纸质 | 必要 |
4. 家庭住房套数查询证明(凭管理机构出具的查询住房情况联系单到房屋主管部门查询,有效期30天); | 房屋主管部门出具 | 1 | 1 | 纸质 | 必要 |
5. 个人信用报告(管理机构受托银行查询,有效期30天); | 人行征信系统打印 | 1 | 1 | 纸质 | 必要 |
6. 申请人的受托银行借记卡; | 复印 | 1 | 1 | 纸质 | 必要 |
6. 按不同贷款事项提供上述“预售商品房”或“二手房”或“经济适用房”或“拆迁安置房”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或“大修自住住房”所需的材料; | 详见“预售商品房”或“二手房”或“经济适用房”或“拆迁安置房”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或“大修自住住房”办事指南中购房材料、抵押住房材料 | 1 | 2 | 纸质 | 必要 |
7. 缴存地管理机构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管理机构出具 | 1 | 1 | 纸质 | 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