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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发布时间:2023-08-18 04:58: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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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并且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产权人或共有人。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以贷款

一、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并且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产权人或共有人。

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以贷款时间向前推移计算);

2、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其房屋座落的具体位置已明确,有关手续合法、有效,且申请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时间在3个月以内;

3、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总价款30%以上(含30%)的自有资金且已落实并投入使用;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良好的信用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作为抵押;

6、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未办理抵押登记前,能提供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其他阶段性担保;

7、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的申请

借款人需持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四份,并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资料如下:

1、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

2、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手册、对账单);

3、婚姻情况证明;

4、借款人的其他房屋共有人(除配偶以外)的个人资料:(一)、婚姻情况证明;(二)、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

借款人除按上述规定提供本人、配偶及其他房屋共有人的个人资料外,还需根据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不同情况,分别向管理机构提供以下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情况资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1、购买预购商品房的:

(1)、商品房预售(买卖、销售)合同(已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的县(市、区)需先经备案登记);(2)、首付款或自付款的收款收据。

2、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1)、经济适用房销售(买卖)合同;(2)、首付款或自付款的收款收据;

(3)、经济适用房的审批证明。

3、购买“二手房”的:

(1)、房产买卖合同;(2)、交易价格的评估报告;

(3)、出卖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4)、首付款或自付款的收款收据。

4、购买“房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房(现房)的:

(1)、房产买卖合同;(2)、首付款或自付款收款收据;

(3)、“房开”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5、购买拆迁安置房的:

(1)、拆迁协议书;(2)、定位证明单及房款结算表;(3)、首付款或自付款收款收据。

6、建造、翻建住房的:

(1)、土地使用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4)、建造工程费用的预算或决算报告。

7、大修住房的:

(1)、大修鉴定报告书;(2)、大修工程费用的预算或决算报告。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的:

(1)、销售不动产(房屋)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2)、房屋所有权证。

2、购买“二手房”的:

(1)、销售不动产(房屋)专用发票(发票联)或契税证;(2)、房屋所有权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

(1)、房屋所有权证;(2)、建造工程费用的预算或决算报告。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大修住房的:

(1)、房屋所有权证;(2)、大修鉴定报告书;(3)、大修工程费用的预算报告。

管理机构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准予贷款的,应告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