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4-02 10:26:04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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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一、缴存对象和范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包括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一、缴存对象和范围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包括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作合资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及其在职职工(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都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
二、办事程序和提供资料
新设立的单位和单位新增职工或单位发生合并、分设、撤销、解散、破产或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办理缴存登记或变更登记。
(一)新设立单位:应填报《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特约委托付款授权书》、《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行政事业单位的,提供设立文件或事业法人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二)新增职工:填写《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提供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调出:本市行政区域内调动的,填报《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温州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提供调令、身份证复印件。本市行政区域外调动的,填报《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温州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提供调令、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确认单”、身份证复印件。
(四)调入:本市行政区域内调入的,填报《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本市行政区域外调入的,填报《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五)启封、封存及销户:填写《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
(六)注销:提供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文件和申请报告。
(七)补缴:填写《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
(八)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填写《温州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提供本单位职代会(工会)决定或决议、上年度财务报表、少缴或缓缴的申请报告。
(九)年度验审:填写《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报告书》,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保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十)年度基数调整:填报《住房公积金基数申报表》,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一般为每年的七月份为调整月。
三、缴存基数和比例
(一)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和调入的职工,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月缴存额最低不得低于温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温州市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月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月均工资的3倍。对其中部分或个别职工,如单位有条件的,经单位申请,报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最高不超过月均工资的5倍。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按12%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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