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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公积金贷款违约责任及抵押物的处分

发布时间:2023-08-31 22:11: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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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公积金贷款违约管理机构、受托银行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资金的,责任方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管理机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借款人计收挪用贷款利息。计算公式为:每日挪用贷款利息=挪用贷款

公积金贷款违约

管理机构、受托银行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资金的,责任方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管理机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借款人计收挪用贷款利息。计算公式为:每日挪用贷款利息=挪用贷款金额×挪用贷款日利率。

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和支付贷款本息的,管理机构可按借款合同规定,向借款人计收逾期贷款利息。计算公式为:每日逾期贷款利息=逾期贷款金额×逾期贷款日利率。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构可以与借款人、抵押人协议以抵押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形式变卖该抵押房屋受偿。协议不成的,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借款合同履行届满后,未清偿贷款本息的;

(二)管理机构决定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并已书面通知借款人,借款人未清偿贷款本息的;

(三)贷款期内,借款人死亡、失踪后,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

公积金贷款违约抵押品处分

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支付处理费用和交纳有关税费后,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如有剩余应退还借款人、抵押人,如仍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管理机构有权向借款人另行追偿。